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9927号
申请人: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街道蔡锷路258号。
经营者:赵宗安,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商厦9009房。
法定代表人:张人龙。
被申请人:周**贵,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申请人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与被申请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贵、***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洞口县安胜建筑器材租赁分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钢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贵、***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尹  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汤雅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