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5民初1787号
原告:昆明市晋宁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市晋宁区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5年5月6日受理。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晋宁区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3元,减半收取6226.5元,由原告昆明市晋宁区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