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5民初27584号
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妙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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