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盼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466号第3栋1单元5层01052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年吕务,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述二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金芳,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年吕务、蚌埠市禹会区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4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1元,减半收取2395.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耿 杰
审判员 罗正环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祁克轩
书记员陈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