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466号第3栋1单元5层10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4994792N(6-10)。
法定代表人:周家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高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0602B11335842U。
法定代表人:刘雷,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9)淮仲字第206号裁决书,在执行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高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高岳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款人民币221761.5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西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