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1414号之一
原告: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4994792N。
法定代表人:周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高新区新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区(管委会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86463G。
法定代表人:卢先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高新区新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