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23民初480号
原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892725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你啊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