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11民初170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果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
主要负责人:胡家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璇,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