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6675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2024年12月12日,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