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津守道消防检测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瑞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守道消防检测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本院人员调动,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瑞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守道消防检测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二份,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泵一批,合计货款80,76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先预付30%,货到后付至95%,余款一年内付清;合同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原告可以就全部货款要求被告付清,并按照未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三计息。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预付了23,818元货款,原告按约将水泵送至被告工地,但被告未能按约偿付原告剩余货款56,94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6,942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6,662.20元(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以56,9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产品买卖合同》二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以及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送货单三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付款凭证二份,证明被告仅向原告预付了23,818元货款。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应当偿付原告货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守道消防检测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瑞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6,942元; 二、被告天津守道消防检测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6,662.20元。 如果被告天津守道消防检测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天津守道消防检测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