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7371号
原告:上海瑞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揽工路99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上海瑞邦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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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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