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贵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贵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1月08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枣庄贵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庄贵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枣庄贵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2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