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203民初10248号 原告: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 里大道61-63号之14号2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 167号9层902单元A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地公司)与被 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 加诉讼。被告源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源生公司立即支付路地公司工 程款834781.12元;2.源生公司支付路地公司前述欠款的利息(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路地公司与源生公司签订 了一份《厦门国际中心项目裙房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源生公 司将厦门国际中心已有邮政大厦裙房交由路地公司进行拆除作业。 具体拆除方案有二,其一是如拆除已有原邮政大厦6-8层,拆除面 积约为13300平方米,工程造价为380万元(含税);其二是,如 拆除已有原邮政大厦1-8层,拆除面积约为30000平方米,工程造 价为800万元(含税)。合同还约定,源生公司按路地公司每月核 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在拆除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 格且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上述工程施工合同签 订后,路地公司依约进场进行拆除作业,并最终按照双方约定的方 案二按期完成了全部拆除工程。2017年7月4日,双方会同监理单 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之后将工程移交给了源生公司。2017年 10月30日,双方对拆除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核定总工程款为 8034781.12元。因源生公司仅累计支付进度款720万元,工程结算 后便向源生公司提出付款申请,要求付款余款834781.12元,源生 公司及监理单位均同意付款。但迄今已近两年,该剩余工程款至今 未支付,该拖欠行为严重影响了路地公司的正常经营,特提起本案 诉讼。 源生公司未作答辩。 路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厦门国际中心项目裙房拆除工 程施工合同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定 案》、《工程支付申请表》、资质证书等证据,源生公司经本院合 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前述证据发 表质证意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0日,路地公司(发包人)与源生公司(承包人) 签订了一份《厦门国际中心项目裙房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拆 除工程内容有:1.第一个方案:工程拆除标的物为厦门国际中心已 有原邮政大厦裙房6-8层(6层结构板面以上部分),拆除面积约 13300平方米;2.第二个方案:工程拆除标的物为厦门国际中心已有 原邮政大厦裙房1-8层(地下室结构板面以上部分,所有柱子预留 500mm),拆除面积约30000平方米;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干,若 按第一个方案内容进行本工程的拆除清理工作,则工程造价为 3800000元(含税);若按第二个方案内容进行本工程的拆除清理工 作,则工程造价为8000000元(含税)。合同第四条第2点约定“发 包人在确定计量结果并收到相应等额合规发票后的30个日历天内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第3点约 定“承包人依约完成全部拆除工程之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 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的,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工程余款。 前述条件成立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相应等额完税的合规发票后 的15个日历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支付,承包人开具相应发 票时应与发包人核对开票信息”。 前述合同签订后,路地公司进场进行拆除工作。2017年7月4 日,源生公司、路地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一份《单位工程质 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路地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厦门 国际中心已有邮政大厦裙房1-8层的拆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未发 生安全事故,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工程已全部完工,同意验收。源 生公司与路地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定案》,确认结算后工程 款为8034781.12元。2017年10月30日,路地公司向源生公司发 出一份《工程支付申请表》,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834781.12元,源 生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审核确认本期进度款为834781.12元。 但此后源生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笔工程款。 另查明,路地公司具备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其确认尚 未向源生公司出具讼争834781.12元工程款的发票。 本院认为,讼争《厦门国际中心项目裙房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书》 系路地公司与源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且路地公 司也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路地公司已经依 约完成讼争工程,根据在案《工程结算定案》、《工程支付申请表》 的相关内容,源生公司应向路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34781.12元。 根据讼争合同第四条第3点的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相应 等额完税的合规发票后的15个日历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路地公 司虽然尚未向源生公司开具剩余工程款834781.12元的等额完税的 合规发票,但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 是主合同义务,后者是从合同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故路地 公司要求源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 鉴于路地公司确未依照讼争合同第四条第3点的约定向源生公司提 供相应发票,因此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如下: 一、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 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4781.12元; 二、驳回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3元,由原告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15元,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08元;款项应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 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