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221民初14760号
原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A座8-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
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1713180。
被告:贵州某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朝阳社区凉都大道北侧香山美域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
原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水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