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02民初2556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那某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那某某某,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第三人: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息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那某某某,第三人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92.54元,退还原告111567.54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