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地质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八勘查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2524民初1021号 原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八勘查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八勘查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30日逾期付款的利息16,707.79元(后附利息计算明细);以上共计:66,707.79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了《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乌日根塔拉区块煤层气勘查乌日1井钻井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煤层气井的钻井工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井场恢复、往返搬迁、井间搬迁,钻井设备安装、钻井,测井后水泥浆封井、焊接永久井口标志等工程范围内所需的全部工作。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工程经过被告验收且出具《工程价款结算单》,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截止目前仍欠原告工程歉5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出具《工程价款结算单》,以及在2014年12月10日发送给原告的《对账单》显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总金额499,987元,扣除材料费用9,640.9元,现场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应付款项为390,346.1元。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346.1元;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付配件款66,000元;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推诿拒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八勘查院有限公司出具收据(数额50,000元); 二、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一四八勘查院有限公司收到收据后,于2025年1月16日之前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50,000元; 三、双方别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34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被告诉讼费于2025年1月16日之前缴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