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6执26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随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鄂0606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登记信息。虽有银行开户信息,但均有司法冻结,不能处置。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湖北云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武汉佳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于国强
执行员***
执行员*胜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