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02执保315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申请人:***,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 法定代表人:黄多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锡业郴州矿冶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