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81民初286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建筑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宝塔山巷**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606567060。 法定代表人:***,仁达建筑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第三人:赤壁市广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商贸公司),住所地:赤壁,住所地:赤壁市蒲圻办事处赤壁大道**号 注册号:422302000037121。 法定代表人:***,广新商贸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仁达建筑公司、***、***、第三人广新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