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欣业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欣业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6836号
原告:四川省欣业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15层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胡瑞,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龙咀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何艳,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欣业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锋行科达电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向原告四川省欣业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省欣业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欣业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