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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吴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4702号 原告:查某某,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吴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某某环境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某某储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查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宜兴市某某环境工程公司、江阴某某储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