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22民初7108号
原告:商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丘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商丘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丘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商丘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