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02民初2543号
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592号(格里坪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6WMRBX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邦杰路南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9606644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以起诉状上载明的诉讼标的额计算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公告费300元,由攀枝花市路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