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98038966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再审申请人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