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5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本,男,生于1950年8月20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8月18日,汉族,市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本与被执行人***、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鄂0325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本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所做的丹江口汉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中应付被告***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9年3月20日,**本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2月,本案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移交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期间,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再审,2019年11月1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3民再10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于2019年12月2日生效,该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本对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9年12月,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其公司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再109号民事判决撤销了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湖北同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5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和武
审判员  李 飞
审判员  叶章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