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9189号 原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6.50元,由原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