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2民初1542号
原告:铜山区某某工程技术服务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府前路69号。
经营者:袁某,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山区某某工程技术服务处与被告上海某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铜山区某某工程技术服务处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山区某某工程技术服务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04元,由原告铜山区某某工程技术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