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02民初284号
申请人:宿城区某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张油坊村六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城路2号24幢C173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宿城区某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某水泥厂)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2023)苏1302财保2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