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309号
原告:安徽****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三关村**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传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C173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种植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种植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也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种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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