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480号
原告:上海臻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北京高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C173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臻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为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臻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臻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