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终4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85号1栋1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树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叶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6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可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邢艺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