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81民初2729号
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某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精深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告:合肥某某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某某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7元(减半收取),申请费492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