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盛建设有限公司

衡水滨湖新区建翔工程橡胶厂与浙江宇盛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衡水滨湖新区建翔工程橡胶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浙江宇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滨湖新区建翔工程橡胶厂诉被告浙江宇盛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滨湖新区建翔工程橡胶厂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滨湖新区建翔工程橡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衡水滨湖新区建翔工程橡胶厂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