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盛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宇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5财保164号

申请人:宁波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HP8F6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车站路77弄15号001幢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祝君,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宇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5396L)。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人和路558号友谊商厦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人宁波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宇盛建设有限公司、夏君君银行存款1511751.8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宇盛建设有限公司、夏君君银行存款1511751.84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贺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