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4719号-1
申请人: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罗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 艳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 娜 ,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被申请人:北京通磁伟业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15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元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云,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通磁伟业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通磁伟业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24719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通磁伟业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账号×××内存款315151.20元。2020年11月24日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通磁伟业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账号×××内存款315151.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百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鑫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