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3733号
原告: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位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B。
法定代表人:陈达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归,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妍,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银河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75943C。
法定代表人:柳某1。
被告:***,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70************636。
原告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1.3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2710.69元,由原告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恒达棚架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10.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一飞
人民陪审员  陈锦辉
人民陪审员  陈政治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邱星新
书 记 员  陈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