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410号
原告:丹东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花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这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晶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单泷。
原告丹东某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某晶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某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