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2229号之二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331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广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向红。
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广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8.4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共73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