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35民初42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兑坎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蠡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省琼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东红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付某,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板桥乡。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琼海市某有限公司、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省琼海市某有限公司、付某名下银行存款306,21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某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电子担保书,为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省琼海市某有限公司名下XXX账户银行存款306,211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51.06元,已由河北某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