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01民初118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合奇县健康路2院。
法定代表人:马景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杰,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请求有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纪     苏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卉
书 记 员     再努尔买买提玉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