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3民初3号
原告:努尔木哈什买提肉孜,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健康路2院。
法定代表人:马景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努尔木哈什买提肉孜与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努尔木哈什买提肉孜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现原告努尔木哈什买提肉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努尔木哈什买提肉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努尔木哈什买提肉孜负担。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布比努吐尔地尼牙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