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23民初443号
原告:***,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合奇县健康路2院。
法定代表人:马景鑫,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2万元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进行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2万元资金。
案件申请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黄 大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