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722号 原告:**,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东侧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5元,减半收取38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通力 书 记 员 陈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