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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张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81民初825号 原告:***,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某,户籍地址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8113272U。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吴忠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76770D。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吴忠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