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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2民初479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城区。 原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现住定州市**城区区。 原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现住定州市州市。 原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现住定州市州市。 原告:***,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现住定州市州市。 原告:***,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定州市州市。 原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定州市州市。 原告:***,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现住定州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8岁,,现住定州市州市。 被告: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鹅**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河北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