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3436号
原告:**,甘肃省永登县人,住甘肃省永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277523426。
法定代表人:万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0057575331D。
法定代表人: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甘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513950675。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张掖市甘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8元,减半收取671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719元。
审判员 杨学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海翔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