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8228号
原告:兰州宏建砼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明晖,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动物疾控中心院内7楼2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宏建砼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宏建砼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晖
人民陪审员冯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