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91民初704号
原告: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甘肃业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