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426号
原告:宣化县郑家沟宏海采石场,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塔儿村乡郑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705MA088KJK7E。
经营者:宋海兵,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榆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96828238H。
法定代表人:崔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宣化县郑家沟宏海采石场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线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宣化县郑家沟宏海采石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化县郑家沟宏海采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怀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