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3民初31号
原告:***局。
负责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熊羚